有关事务所实习报告范文汇编七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事务所实习报告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1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于3月1日到晋一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晋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一、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实习之前学校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目的,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得到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2会计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现代会计是现代经济控制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信息社会中通过对包括财务会计信息在内的经济信息的优化与利用,以期实现对既定目标控制的关键性管理工作。所以我为自己是一名会计专业的学生而感到无比的荣幸。在两年的大学生活中,我学习了《会计基础》,《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及《会计理论与实务》可以说对会计已经是耳目能熟了,所有的有关会计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都有了一定的认知,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我认为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中去,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因此,我作为一名会计专业的学生,在20xx年的暑假,有幸参加了为期近1个月的专业实习。
一、实习单位情况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分为办公室、财务审计部、资产评估部、代理记账部、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及管理咨询部。业务主要为年报审计、法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破产审计、代理记账、资产评估等业务。这里的职员大多都在四五十岁左右,所以对待我们这些实习生,都是和颜悦色,不耐其烦的解决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碰到的疑惑。正是在他们的带领下,虽然只是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但在专业学习上有了一个质的突破。
二、实习过程
1、粘贴原始凭证
在实习的初始阶段,开始做的事情是粘贴原始凭证。一开始我对这件事情感觉不屑一顾,不过是将原始凭证粘贴在记账凭证的后面而已。然而当我拿到大大小小,数量甚至达到二十张的原始凭证,顿时变得手无阻错。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习到,实际过程中,要将原始凭证粘贴在粘贴单上,在涉及到服务业消费时,都是等额凭证,而且张数比较多,这时首先要把凭证金额相等的进行分门别类,然后将纸张从小到大的顺序,在粘贴单上从右至左依次粘贴。当纸张超过记账凭证的纸张时,要将凭证折起,左边卷角,这样不仅方便装订,而且查阅也很方便。
在事务所里,我有幸看到湖北省公路检测站的会计凭证,他们的凭证装订非常的整齐,在粘贴原始凭证时,在左端间隔俩厘米左右,右端的凭证均匀分布,然后在左端用小纸条将凭证垫整齐,采用这中方法后的凭证左端非常的结实,整体平实。
以前我对凭证的装订并不在意,现在我明白通过凭证的装订不仅体现出一个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更是一种工作态度。
2、记账
填写记账凭证,在学校的会计实务中有过这方面的学习,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差别。记账的依据是原始凭证,在实践中,原始凭证由三个部分组成,费用报销单、原始凭证以及粘贴单。由于企业规模比较小,所以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并不多,但业务量比较大,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并不像我们理论学习中先写借方,再写贷方,而是将所有的借方写完,然后在统一贷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作量。填写记账凭证时,有时同一个业务,但企业的性质不同,所计入的科目也就不一样。例如购买专业发票,相对于制造企业而言,计入管理费用的办公费,相对于服务业而言,则是计入营业费用。在最后再结转利润和费用,记账的程序就完成了。
3、过账
在实习过程我所接触到与理论学习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过账这一步骤上。在实务学习过程中的做账顺序是,建账、记账、明细账、丁字帐、科目汇总表、总账,最后是报表。但在实际过程中,为了节省实间,以便尽快的做出财务报表以便报税,记账完毕后,直接过渡到丁字帐,然后可以得出本月的报表。通过试算平衡检查数据的正确性,最后在稍微空闲的时间里,将记账凭证过到明细账和总账中,这种方法可以更加合理的安排工作时间,同时在了解报表的前提下过账,可以减少过账程序中的错误,但不便于了解账户之间的联系。
而我在实习过程中,非常荣幸的接触到了真正的账目,并协助进行过帐这一过程。委托记账的是湖北省食为天饮食有限公司。两本三栏式的账目,分别是资产类和负债类,一本多栏式账目,一本数量金额式的账目,以及一本总账。这是一个漫长而又细致的工作,不容许有一丁点的马虎,否则对于后面的对账会产生巨大的麻烦。
虽然我们学习过各种更改的方法, ……此处隐藏18305个字……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条第⒉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条第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条第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从理论上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律师或者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毫无迟疑,但要是让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还是很难的.在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锋和法律内部的裂痕.但我并没有灰心,我一直在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现在在心里还不甚明朗.我对法学的向往与追求,缘于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是法学将我从农村的土地深处带至理性的思维空间。我将以所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
以上作为我在这个案件中对非法行医型为主体界定的一点思考,还有一点思考就是对我国医疗法律也有了一些肤浅的认识,形成了《立法初探=,作为我的实习理论成果之一.另外,我把这个案件中我的代理词也作为实习成果,一并附在此实习报告之后.